临沂麒雯斋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的名称:临沂市兰山区麒雯斋书画院(简称:麒雯斋)。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民办单位,定位为实体传统+线上线下+易货,全民全领域融合联盟发展平台。麒雯斋是特邀书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具有地方性、联合性、合作共赢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会员及人民服务。麒雯斋书画院“缘聚世间圣贤,弘扬传统文化”。目的是倡导时代精神,团结奋进,锐意进取,为艺术搭台,为大众服务,与时代共进,建设具有“古韵砚池羲之祠、今朝墨舞麒雯斋”的品牌。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人士,扩大书圣之都麒雯斋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文化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2016年11月25日临沂市工商管理局。
第五条 本院的住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翔龙汽车用品城D3区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 提高本院员工的德行修养,对内部员工进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建设以“和谐”为核心内容的麒雯斋企业文化;
(二) 为学习书画传统文化人士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场所,为弘扬书画传统文化艺术提供平台;
(三) 开展书画传统文化的创作、研讨、传承、教育、推广活动;
(四) 与相关精神文明建设单位合作建设亲情书画基地和创作基地、弘扬书画传统文化等写生拓展基地;
(五) 开展各种类型的美术作品展示活动;各种形式有关美术的学术座谈、学术交流活动;其他与中华传统文化学习力行相关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 在本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其美术作品三次参加本会举办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者,或一次获区级美展奖励者和一次参加市、全省专业美术展览者;
(五) 长期从事美术工作、美术教育,且具有一定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院的活动;
(三) 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 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本院以画院为荣、院荣我荣、院耻我耻的良好风尚,口号一致,行动一致;
(七) 积极推荐书画家加入本院;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 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搬送延期换届申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指导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 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七) 麒雯斋
第二十九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院认真执行《民间合作共赢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者 编辑:墨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