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麒雯斋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院的名称:临沂麒雯斋书画院:英文译名:China Linyi qiwenzhai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Institute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临沂麒雯斋书画院是从事书画艺术交流、研究、创作的艺术团体,由国内外知名书画家、热爱和支持书画艺术的企业家、麒雯斋和民间书画爱好者组织的书画家组成。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古韵砚池羲之祠、今朝墨舞麒雯斋”的艺术创作原则,立足沂蒙羲之故里临沂,面向全国和世界,以弘扬民族文化为己任,加强省内外、境内外书画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画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院接受临沂麒雯斋书画院业务指导,接受临沂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的住所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翔龙汽车用品城D3区—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联系书画家和社会各界人士中的书画爱好者,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丰富文化活动、促进书画艺术发展服务。
(二) 开展各种类型的美术作品展览活动、书画笔会活动;
(三) 开展各种形式有关美术的学术座谈、学术交流、美术研究论坛、书画艺术交流、研究与创作;
(四) 开展书画艺术教育教学、举办讲座和培训活动、以美术创作为中心,推出精品力作和美术新人,推荐书协及美术家协会会员;
(五) 为会员提供各类美术活动信息;为个人和团体提供书画礼品、装饰、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六) 对会员进行艺术培训和指导;组织会员佳作到兄弟省市和港澳台以及海外展出,以书画为媒加强麒雯斋与国内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七) 编辑出版书画艺术专刊(名称待定)和书籍,推介本院艺术人才和优秀书画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一)取得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资格的书画家,承认临沂麒雯斋书画院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本人申请、院务会批准,即可成为临沂麒雯斋书画院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 在本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其美术作品三次参加本会举办的专业美术作品展览者,或一次获市级美展奖励者和一次参加区、全省性专业美术展览者;
(五) 长期从事美术工作、美术教育,且有一定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院的活动;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书画笔会、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
(三) 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书画艺术作品可优先参加书画院举办的销售和拍卖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
(二) 维护本院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遵重嗜好不过量饮酒、如饮酒发生意外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本院设立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共同组成领导机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麒雯斋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任命)
(二) 本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本院领导机构研究确定;
(三) 本院秘书长,在院长的领导下主持书画院日常工作;
(四) 本院聘请若干人有一定书画造诣的领导干部和书画名人担任名誉院长;
(五) 聘任支持本院工作,且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为书画师;
(六) 聘任支持临沂麒雯斋书画院工作,具有高深艺术造诣的老一辈书画家、理论家为艺术顾问;
(七) 特邀热爱或支持书画艺术的厅级以上党政军领导、重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为特别顾问。
(八) 制度和修改章程;
(九) 选举和罢免理事;
(十)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 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 制度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延期换届申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 条 本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院理事长(会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院理事长(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得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院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的投入;
(二)会费;
(三)政府资助、社会赞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院认真执行《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任职。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院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