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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

    2021-01-14 14:46:46

    来源:文网

    阅读:1182

    [摘要]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海南省书法家、篆刻家、刻字家、书法理论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活动组织者自愿结合的具有专业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的人民团体,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发展历史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海南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海南省书法家、篆刻家、刻字家、书法理论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活动组织者自愿结合的具有专业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的人民团体,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

    发展历史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海南省书协第六届理事会和主席团,吴东民连任主席,陈洪、苏文殷、黄荣生、杨文修、刘强、李景新、韩愈非、陈鸿诚等8名同志当选为第六届副主席,聘陈洪为省书协第六届秘书长。  

    组织机构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下设组织联络部、编辑出版部、事业发展部、展览大赛工作部等四个工作部门和创作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篆刻艺术委员会、刻字艺术委员会、收藏鉴赏委员会、硬笔书法委员会等7个专业委员会。

    开展活动

    海南省书协举办了大量书法展览和书法研讨活动。较有影响的如中南五省(区)书法联展、中新美书法联展、海南省第六届、第七届书法展、海南省第二、三、四届刻字展、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海南省书法作品展、第一、二届“热带季风”海南省中青年十人书法作品展、 “泛珠三角9+2书法联展”、“中国书法家进万家行动计划”海南行活动等。这些展览,全面反映了海南省书法创作的整体实力,展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书法艺术风采。

    组织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简称海南书协)是在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由全省书法家(包括篆刻家、刻字家、书法理论家)和书法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具有专业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的人民团体,系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海南书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海南省书法艺术权威机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全省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积极培育和弘扬优秀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书法家投身于书法艺术创作,致力于繁荣发展我省书法艺术事业和书法艺术产业,建设先进文化,繁荣和谐文化,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海南书协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与政府文化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广泛开展惠民文化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与政府文化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并积极与各省、市、自治区书法界,港澳台及海外同道友好往来,开展书法联谊和书学交流等活动,共同繁荣和发展海南省书法艺术事业。在继承和发扬优秀书法艺术传统的基础上,努力探索书法艺术创作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勇于改革创新。积极开展书学理论研究与书法、篆刻、刻字等艺术创作;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注重提高会员思想素质和艺术素养;重视少儿书法艺术教育,加强对青年书法家的扶持和培养工作。 任 务

    第四条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职责,不断强化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五条 对全省广大会员及各市县、系统、高等院校、驻琼部队等单位的团体会员进行有效的联络、组织、服务和业务指导。积极反映广大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组织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艺术创作、成果展示等业务活动。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参与中国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类展览、比赛、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书法、篆刻、刻字作品与书学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德艺双馨、全国一流的书法人才和书法大家。努力推动群众性书法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加强全省基层书法组织建设,开展海南 “书法之乡”、“书法之村”、“书法校园”评审授牌工作,逐步推进海南书法之乡的建设。

    第九条 促进全省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协作,加强与中国书法家协会及各省市、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之间及港澳台、海外同道友好往来,广泛开展创作展览、理论研讨等业务交流;加强与全国各重要书法报刊的合作,积极宣传创作成果,不断扩大海南书法界的社会影响。与政府文化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书法联谊和书学交流等活动,共同繁荣和发展海南省书法艺术事业。

    会 员

    第十条 海南书协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市县、各系统、高等院校、驻琼部队、省直机关等单位的书法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十二条 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海南省或受聘在海南工作一年以上的书法、篆刻、刻字艺术工作者及爱好者,在书法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赞成本会章程,并符合《海南省书协入会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由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领导实施。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权利: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本会有关待遇,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按时交纳会费;开展创作和研究,支持协会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协会整体形象,支持协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利。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会议将取消其会籍:

    (一)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不交纳会费者;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坏者。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十七条 届中任免理事会理事、主席团成员,须经过主席团提名,完成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届中任免理事要根据会员增加的数额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原则上新任理事数不超过新增会员总数的15%。 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审议和通过主席团有关增补、撤换理事或主席团成员的议案;

    (三)保持同会员及社会各界的联系;

    (四)讨论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团为本会决策机构,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可根据议程内容召开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全体成员会议,进行本会决策工作。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德艺双馨的知名书法家与具有较强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能力书法工作者担任主席团领导职务。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第一执行责任人。主席团要树立为广大会员服务的意识,秘书长要有为主席团服务的意识,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主席团可适当聘请副秘书长。

    主席团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责是:

    (一)制定协会长远规划;

    (二)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三)商定涉外活动方案;

    (四)审批本会会员;

    (五)推荐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六)聘任顾问、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七)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老书法家、篆刻家,由主席团提名,报上级机关同意,可聘任为本会名誉主席;对发展我省书法事业卓有贡献的我省老书法家、篆刻家、刻字家和长期支持书法工作的海内外各界著名人士,由主席团提名,报上级机关同意,聘任为本会顾问。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全省理事候选人由主席团参照有关选举办法,结合我省书法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理事的年龄、书艺、组织能力、团体会员的地域分布和个别会员的界别代表性,产生了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全省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选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团和理事会成员,具有推动海南书法事业健康发展,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和义务。理事会每年对主席团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提交省文联备案。主席团成员无故旷会三次以上者,召开理事扩大会议,免去其主席团内的职务。理事无故旷会三次以上者,劝其自动退出理事会。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

    (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审计机关的审计;

    (三)凡以本协会名义从事经营、集资活动的,须由主席团研究批准,定期向理事会、主席团汇报协会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

    (四)执行文艺活动立项与结项制度。

    (五)协会业务开支须用于合法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由2人以上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HNCA),会址设在海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

    (资料来源网络)

    关键词: 海南省 书法家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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