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麒雯斋书画院
章 程
(修订于二○一九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1988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临沂市兰山区麒雯斋书画院(以下称“麒雯斋书画院”)。
第三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性质是民办单位,定位为实体传统+互联网+文交易物模式。
第四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宗旨是“缘聚世间圣贤,弘扬传统文化”。目的是倡导时代精神,团结奋进,锐意进取,为艺术搭台,为大众服务,与时代共进,建设具有“古韵砚池羲之祠、今朝墨舞麒雯斋”的品牌。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人士,扩大书圣之都麒雯斋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贡献。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沂工商管理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临沂市兰山区翔龙汽车用品城D3区16号(聚才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东北角)。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麒雯斋书画院是举办者。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麒雯斋书画院业务活动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麒雯斋书画院开办资金为三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业务范围:
(一)提高本书画院员工的德行修养,对内部员工进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建设以“和谐”为核心内容的麒雯斋书画院企业文化;
(二)为学习中华传统文化人士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场所,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供平台;
(三)开展中华传统文化的创作、研讨、传承、教育、推广活动;
(四)与相关精神文明建设单位合作建设亲情书画基地和创作基地、弘扬传统文化等写生拓展基地;
(五)其他与中华传统文化学习力行相关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书画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成员由出资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共9人。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副理事长的任免;
(二)制定书画院的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书画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增补或免除理事;
(八)书画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向理事长说明原因,并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形成决议的,会后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相关资料有理事会秘书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书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书画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书画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书画院的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书画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名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内设部门负责人;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书画院设监事3名。监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出资者、职工代表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麒雯斋书画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书画院财务;
(二)对书画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书画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文化工作,书画院设立党委会。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书画院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昌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书画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和市场营运;
(二)出资者按照其经费、会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投入;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时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根据个人为书画院贡献大小比例分配股权。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书画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书画院按照《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书画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麒雯斋书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违反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终止情形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书画院的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书画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同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麒雯斋书画院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书画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