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 切换城市

请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热门
    城市

    临沂麒雯斋书画院

    发布投稿
    客服热线400 151 2468

    临沂市兰山区麒雯斋书画院章程

    2022-10-21 09:32:19

    来源:墨虤   作者:墨虤

    阅读:37671

    [摘要] 临沂麒雯斋书画院章 程(修订于二○一九年七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1988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临沂市兰山区麒雯斋书画院(以下称“麒雯斋书画院”)。第三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性质是民办单位,定位为实体传统 互联网 文交易物模式。

    微信图片_20220801125520 - 副本 - 副本.jpg

    临沂市兰山区麒雯斋书画院

    章    程

    (修订于二○一九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1988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临沂市兰山区麒雯斋书画院(以下称“麒雯斋书画院”)。

    第三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性质是民办单位,定位为实体传统+互联网+文交易物模式。

    第四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宗旨是“缘聚世间圣贤,弘扬传统文化”。目的是倡导时代精神,团结奋进,锐意进取,为艺术搭台,为大众服务,与时代共进,建设具有“古韵砚池羲之祠、今朝墨舞麒雯斋”的品牌。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人士,扩大书圣之都麒雯斋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贡献。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沂工商管理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临沂市兰山区翔龙汽车用品城D3区16号(聚才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东北角)。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麒雯斋书画院是举办者。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麒雯斋书画院业务活动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麒雯斋书画院开办资金为三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业务范围:

    (一)提高本书画院员工的德行修养,对内部员工进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建设以“和谐”为核心内容的麒雯斋书画院企业文化;

    (二)为学习中华传统文化人士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场所,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供平台;

    (三)开展中华传统文化的创作、研讨、传承、教育、推广活动;

    (四)与相关精神文明建设单位合作建设亲情书画基地和创作基地、弘扬传统文化等写生拓展基地;

    (五)其他与中华传统文化学习力行相关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书画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成员由出资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共9人。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副理事长的任免;

    (二)制定书画院的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书画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增补或免除理事;

    (八)书画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向理事长说明原因,并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形成决议的,会后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相关资料有理事会秘书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书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书画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书画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书画院的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书画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名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内设部门负责人;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书画院设监事3名。监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出资者、职工代表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麒雯斋书画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书画院财务;

    (二)对书画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书画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文化工作,书画院设立党委会。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书画院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昌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书画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麒雯斋书画院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和市场营运;

       (二)出资者按照其经费、会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投入;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时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根据个人为书画院贡献大小比例分配股权。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书画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书画院按照《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书画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麒雯斋书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违反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终止情形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书画院的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书画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同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麒雯斋书画院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书画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