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届执行委员会名单
2001-2003年度执行委员会名单
永远会长:陈文杰
主席:陈梦标
副主席:邓兆鸿 黄日燊
秘密:徐贵三 冯美芳
财政:蔡御寇
学术:方志勇 林民恩
总务:郑绮虹
福利:叶洁霞 雷超荣
稽核:黄日燊
2003-2005年度执行委员会名单
永远会长:陈文杰
主席:陈梦标
副主席:方志勇 蔡御寇
秘密:徐贵三 冯美芳
财政:邓兆鸿
学术:雷超荣
总务:郑绮虹
福利:叶洁霞
稽核:蔡御冠
候补委员:吴国轩 吴高石
2005-2007年度执行委员会名单
永远会长:陈文杰
主席:陈梦标
副主席:方志勇(外务)
徐贵三(内务)
秘密长:冯美芳
副秘密长:郑绮虹
财政:吴国轩
学术:吴高石 蔡御寇
总务:雷超荣 郑浩明
福利:邓兆鸿
稽核:徐贵三(兼)
候补委员:张成浦 叶洁霞
2007-2009年度执行委员会名单
永远会长:陈文杰
荣誉顾问:梁烈安律师
罗荣生律师
黄景强博士
艺术顾问:沈 鹏 言恭达 李润桓 林 岫 高美庆
陈永正 张桂光 詹玉湘 饶宗颐 欧阳中石
会长:陈梦标
副会长:李纪欣
主席:方志勇
副主席:吴高石(外务)
徐贵三(内务)
秘书:邓兆鸿 冯美芳
财政:吴国轩
学术:张成浦 蔡御寇
总务:雷超荣 郑浩明
福利:郑绮虹
稽核:徐贵三(兼)
候补委员:岑植秋 欧展昂
2009-2011年度执行委员会名单
永远会长:陈文杰
荣誉顾问:梁烈安律师
罗荣生律师
黄景强博士
伍冬根
艺术顾问:沈 鹏 张华庆 言恭达 李润桓 林 岫 高美庆
陈永正 张桂光 詹玉湘 饶宗颐 欧阳中石
会长:陈梦标
副会长:李纪欣
主席:方志勇
第一副主席:吴高石
第一副主席:徐贵三
秘书长:邓兆鸿
秘书:冯美芳 陈更新
财政:吴国轩
学术:唐锦腾 许雪明 张成浦
公关:郑浩明
网站站长:雷超荣 蔡御寇
总务:游尚泽
福利:郑绮虹
康乐:卢志怀
稽核:徐贵三(兼)
候补委员:欧展昂 梁启明
2012-2015年度执行委员会名单
永远会长:陈文杰
荣誉顾问:梁烈安律师
罗荣生律师
黄景强博士
伍冬根
艺术顾问:沈 鹏 张华庆 言恭达 李润桓 林 岫
陈永正 张桂光 饶宗颐 欧阳中石 高美庆
会长:陈梦标
副会长:李纪欣
主席:方志勇
内务副主席:徐贵三
外务副主席:邓兆鸿
秘书长:冯美芳
秘书:郑绮虹 郑浩明
财政:吴国轩
学术:唐锦腾 陈更新 许雪明 张成浦
公关:陈楚
网站站长:蔡御寇
总务:游尚泽
福利:林牧
康乐:卢志怀
稽核:徐贵三(兼)
候补委员:王天为 容可权
2015-2018年度执行委员会名单
创会会长:陈文杰
荣誉顾问:梁烈安律师
罗荣生律师
黄景强博士
伍冬根
艺术顾问:沈 鹏 张华庆 言恭达 李润桓 林 岫
高美庆 陈永正 张桂光 饶宗颐 欧阳中石
荣誉会长:陈梦标
会长:方志勇
副会长:李纪欣
主席:邓兆鸿
内务副主席:徐贵三
外务副主席:许雪明
秘书长:冯美芳
秘书:陈楚
财政:吴国轩
学术:陈更新 蔡御寇
公关:郑浩明
网站站长:林牧
总务:游尚泽
福利:郑绮虹
康乐:张成浦
稽核:徐贵三(兼)
候补委员:卢志怀 容可权
2018-2021年度执行委员会名单
创会会长:陈文杰
荣誉顾问:梁烈安律师
罗荣生律师
黄景强博士
王颂威医生
伍冬根
艺术顾问:沈 鹏 张华庆 言恭达 李润桓 赵长青
吴善璋 陈永正 张桂光 欧阳中石
荣誉顾问:徐贵三 郑浩明
荣誉会长:陈梦标
会长:方志勇
副会长:李纪欣 蔡御寇
主席:邓兆鸿
内务副主席及稽核(兼):徐贵三
外务副主席:许雪明
秘书长:冯美芳
秘书:陈琪丰
财政:陈楚
学术:陈志恆 梁君度
公关及网站站长:黎富强
总务:刘耀霞
福利及康乐:王天为
候补委员:卢志怀 酉星
入会须知
凡热爱中国书法,赞同本会宗旨,有志研习及发扬书法之人仕,不分国籍、性别、年龄,而品行端正者,经本会二人介绍,均得申请加入本会。申请时须交作品一幅,经执委会会议通过,缴纳基金及会费,方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享有选举、被选、表决、罢免及本会章程内一切权利。
会员之义务包括:
(甲) 遵守会章
(乙) 遵守各种会议决案
(丙) 缴纳基金及会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本会定名为「香港书法家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HONG KO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2、通讯地址: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 207号 A宜丰大厦十三楼
网址:http://www.hkcalligraphers.org
电邮:hk_calligraphers@yahoo.com.hk
3、本会以联络热爱中国书法人士,共同研究及发扬书法艺术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4、凡热爱中国书法,赞同本会宗旨,有志研习及发扬书法 艺术,具有一定书法水平 之香港居民,不分国籍、性别、年龄,而品行端正者,并经本会二人介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时须交作品一幅,经执委会会议评审通过,缴纳基金及会费,方成为会员。
5、会员享有选举、被选、表决、罢免及本会章程内一切权利。
6、本会欢迎海外及国内书法有一定造诣之人士加入,经执委会会议通过,缴纳基金及会费,可成为本会港外会员。港外会员除选举、被选、表决及罢免权外,可享有会章赋予之其它权利。
7、会员及港外会员之义务包括 :
(甲)遵守会章
(乙)遵守各种会议决案
(丙)缴纳基金及会费
第三章 本会之组织及职务
8、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一切会务。
9、每届由会员大会选出执行委员十七人,候补执委二人,并由执行委员中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二 人 、秘书长一人、 秘书二人 、财政一人、学术 四人、公关一人、网站站长二人、 总务、福利、 康乐 各一人,而稽核则由第二副主席兼任。
10、本会各执委均为义务职 务 ,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但主席只可连任一次 (即共六年)。
11、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甲)通过修改章程。
(乙)确认会长人选。
(丙)选举执行委员。
(丁)考虑及通过执行委员会提出会务及财务结算及预算。
(戊)审核及通过执行委员会提出之会务、财务结算及预算报告。
(己)决定会务兴革事宜及罢免渎职之有职务人士。
12、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甲)执行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之议决案。
(乙)制订财务预算。
(丙)处理日常会务。
(丁)向会员推荐新一届会长人选。
(戊)委任新一届副会长。
(己)按需要任命、选择有才干之会员为干事,协助及处理执行委员之工作。
(庚)负责邀请有名望之社会人士,为本会之荣誉会长、名誉顾问、荣誉顾问、艺术顾问、法律顾问、医务顾问和义务核数师等 ,此等职位,不负行政上之责任。
(辛)向会员大会提出建议。
13、(甲)创会会长:陈文杰
(乙)会 长:对外代表本会,联络书画界友好,推动本会会务,并监察执行委员会之运作。会长可参加执行委员会例行会议并有表决权。会长须曾担任本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并对本会会务作出过重要贡献。职位年度届满时终止。
(丙)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可参加执行委员会例行会议并有表决权。副会长须曾担任本会执行委员会或顾问工作,并对本会会务作出过重要贡献。
职位年度届满时终止。
14、各执行委员之职权如下:
(甲)主 席:领导各委员工作,统筹本会各项事务,主持会员大会及执委会议。
(乙)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本会事务。如遇主席因故缺席或请辞,第一副主席代替主席履行其职务;第二副主席兼稽核部工作。
(丙)秘书长:处理一切文书工作,负责保管重要文件,编定会议议程,开会时负责记录。
(丁)秘 书:协助秘书长工作,并负责会籍登记,会员通讯工作及提供网站数据给网站站长。
(戊)财 政:处理本会一切财政事务,并须将季度财政报告提交执行委员会。而每年之年结,亦须在会员大会开会前十五日交稽核审核,并在会员大会上派发。
(己)学 术:定期举办书法雅集、演讲会、欣赏会及其它学术活动。
(庚)公 关:负责宣传及推广本会活动,发放新闻稿及活动上之接待工作。
(辛)网站站长:负责网站管理,包括建立、更新及维护,与承办商联络等一切有关网站事宜。
(壬)总 务:负责本会活动之后勤工作及处理一些不属于其它执委工作范围以内之工作。
(癸)福 利:负责本会会员一切福利事宜。
(子)康 乐:负责本会会员一切康乐事宜。
(丑)稽 核:审查及核对本会财务所制订之帐目。
第四章 会议
15、会员大会须于每年五月份召开一次,由主席决定开会日期,并须于开会前 14 日以书面通知会员。大会以合格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为法定人数,包括授权者在内。如遇法定人数不足时,会议须延期举行,并且须于七天内再以书面通知各会员开会,而再次召开之会员大会, 无论多少会员出席,均为合法。
16、如遇必需,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只要有超过半数之执行委员赞成,便可召开,或超过二十名之其它会员以书面联名签署,递交主席提出即可。主席收到开会建议书后,须于二十一天内召开会议。此特别会议中所讨论之事项,必须与建议书中所提出者相同;开会之法定人数及通知方式,与每年一次之会员大会之召开条例相同。
17、执行委员会须最少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如主席认为需要,可召开特别执行委员会会议。每次开会须于七天前以书面通知各执委出席,而合法开会人数为不少于执行委员人数之一半。
18、如开会时之讨论议题当场不能取得共识时,主席可按实际情况押后讨论或以投票决定之,赞成票数须多于出席之有表决权之人数之一半才得通过。如遇两种意见之票数相同时,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第五章 选举
19、初选:每届任满召开会员大会之前一个月,执行委员会须选出五名委员, 组成选委员会,处理选举事宜。该选举委员会之主任,须在该五名委员中推选。
在召开会员大会之前二十一日,选举委员会须将开通知书,连同选票,邮寄予每一会员,要求会员在选票上圈选候选人。选 票须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最后期限前邮寄本会或于选举日当场投入所设之投票箱内。选举委员须公开选票, 得票最多之首十三名即出任为执行委员, 得票第十四及第十五名者,则为候补委员。若因票数相同,则可用公 平、合理之抽签方法解决。
20、复选:执行委员选出后,选举委员会须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后七天内召开新一届的执行委员,由选 举委员会主任主持互选会议。各执行委员互选下届执行委员会之各组负责人员。复选完成 后,选举委员会即告解散。又上届之执行委员须在会员大会后七天之内将其职权移交。新 执行委员之名单,须呈交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惩
21、经会员大会通过,执行委员会可以发出谢函予对本会有特殊贡献之会员,加以表扬。
22、如有违反下列任何一项,且经会员大会讨论及通过,该名会员可被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
(甲) 违反本会章程或大会议决案者。
(乙) 触犯本港法例,而被判有罪者。
(丙) 冒用本会名义,导致本会 名誉受损者。
23、自动退会或被革除会籍者,其已缴各项费用及对本会之捐赠,概不发还。被开除者如在本会有担任职务,其职权亦自动丧失。
第七章 财政
24、本会财政之运用,只限用于本会经常性之活动及符合本会章程第一章第三项「宗旨」范围内者,此外不得作其它用途。
25、执行委员须将本会所有款项储存于大会选定之银行,所有支票必须有财政连同主席、副主席其中一人联署方为有效。
26、财政所保存之零用现金不得超过港币一千元。
第八章 债务及责任
27、本会之所有债项,均须由当届执行委员会负责 。
第九章 附录
28、本会如要解散,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并须得到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以上投票赞成,方得解散。所剩之资产,可授权执委会或另组委员会处理之,不得据为私有。
29、本会章程如有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大会通过,方为有效。修改后之章程须呈交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2015年3月修订)
(资料来源香港书法家协会 编辑: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