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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

    2021-01-13 10:33:35

    来源:文网

    阅读:1178

    [摘要]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原名中国美术家协会内蒙古分会,成立于1956年8月。历史沿革内蒙古美术家协会,原名中国美术家协会内蒙古分会,成立于1956年8月。内蒙古美术家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美术团体。在业务上,受中国美术家协会指导;在行政上,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中国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原名中国美术家协会内蒙古分会,成立于1956年8月。

    历史沿革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原名中国美术家协会内蒙古分会,成立于1956年8月。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美术团体。在业务上,受中国美术家协会指导;在行政上,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中国美术家协会内蒙古分会,为具有
    国家干部编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拨事业经费、属中共自治区党委领导的国家全额事业单位。1990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中国美术家协会内蒙古分会正式更名为内蒙古美术家协会。至2006年止,内蒙古美术家协会有在编驻会干部5人,财务、人事等由内蒙古自治区文联统一管理。
      协会办公地址为:呼和浩特
    新华大街43号内蒙古美术家协会;邮编:010010
      自1956年8月在呼和浩特召开首届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以来,50年间,共召开7次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7届协会领导机构。成立了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粉画、艺术设计、少儿美术艺术委员会等6个自治区美术专业创作学术机构。截至2006年底,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由1956年协会成立时的1名,发展到140名;内蒙古美术家协会会员由首批54名,发展到1126名。 

    主要任务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主要工作任务是:

    1. 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美术创作工作;

    2. 组织、举办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美术作品展览工作;

    3. 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美术创作评奖工作;

    4. 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美术专业考级工作;

    5. 负责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入会推荐工作,内蒙古美术家协会会员入会审批工作;

    6. 负责组织各项全国美展中自治区参展作品的选送工作;

    7. 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美术创作理论研讨、讲座等工作;

    8. 组织、出版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美术作品集、美术家协会会刊等工作;

    9. 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界与国内、外的美术交流展及美术活动;

    10. 组织、举办各类全区性、专题性笔会、书画联谊会;

    11. 维护会员的各项社会权益;

    12. 负责、落实自治区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及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美术创作、精神文明建设、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及工作任务。 

    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宗旨是团结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指导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会员

    第三条 各盟、市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文协)的美术家协会及企事业团体单位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在美术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期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和会员多年不从事美术活动、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本会对发展我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海外、区外美术家和对我区美术事业的赞助者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名誉会员”称号由本会主席团授予。对旅居海外或在国外留学的本会会员,如在海外仍坚持美术创作与研究,从事美术活动,仍保留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

    第七条 本会的权利机构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八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经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召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主席团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聘任协会名誉职务与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名誉职务务由主席团提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商产生。

    四、任务

    第十二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美术家及美术工作者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组织和鼓励会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鼓励和表彰在创作及理论研究上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发展和壮大我区美术创作队伍,为出作品、出人才,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美术家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美术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十五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委员会讨论决定。 

    机构领导

    第一届

    1956年8月13—15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届美术工作者代表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宣布成立《中国美术家协会内蒙古分会》。
      推选主席:
    尹瘦石
      副 主 席:乌 恩 超 鲁 耐勒图
      秘 书 长:官 布 

    第二届

    1960年12月10—17日召开中国美协内蒙古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主任(主席):张继堂
      副 主 任(副主席):
    乌力吉图 耶 拉 超 鲁 耐勒图 白 铭 卢 宾
      秘 书 长:官 布
     

    第三届

    1980年7月15—24日召开中国美协内蒙古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68名,常务理事23名。
      推选主席:文 浩
      副 主 席:耶 拉 
    乌力吉图 官 布 乌 恩 耐勒图 旺 亲 白 铭 卢 宾 金 高 妥木斯
      秘 书 长:乌力吉图(兼)
      副秘书长:思 沁(1984年思沁任常务副主席,
    奎勇任秘书长) 

    第四届

    1988年12月9—11日召开中国美协内蒙古分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95名,常务理事26名,荣誉理事30名。
      推选名誉主席:文浩
      主 席:思 沁
      副 主 席:
    妥木斯 耿永森 奎 勇 贾方舟 温玉庭 包世学 萨因章 王延青
      秘 书 长:托 娅
      副秘书长:
    关麟英

    第五届

    1996年7月27—28日内蒙古美术家协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109名,常务理事28名。
      推选主席:
    妥木斯
      副 主 席:王延青 包世学 奎 勇 贾方舟 温玉庭 纳日松 周荣生 燕 杰(常务)
      秘 书 长:托 娅
      副秘书长:
    关麟英 白 鸽 应维江  

    第六届

    2001年9月11日内蒙古美协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120名。
      推选主席:
    周荣生
      副 主 席:王延青 王 荣 田宏图 孙吉珍 苏 和 乌厚斌 张峻德 明 锐 砂 金 奥 迪
      秘 书 长:托 娅
     

    第七届

    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名单(2006年9月)
      主 席 
    周荣生
      副主席 苏 和 吴厚斌 王 荣 砂 金 奥 迪 托 娅(女)
      
    乌恩琪 剧宝科 苗景昌 刘 江 董从民  

    第八届

    2011年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隆重召开。

    主席:周荣生

    副主席:刘江、刘国旗、托娅、苏和邵春光陈晗晟苗景昌、胡砂金、董从民奥迪

    (资料来源网络)

    关键词: 内蒙古 美术家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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